燈具產(chǎn)品的歐盟CE認證
青島歐科標準技術有限公司 發(fā)布時間:2014/12/15
在燈具產(chǎn)品通用CE認證安全標準EN 60598-1:2008中對燈具產(chǎn)品的標識要求有明確規(guī)定,燈具進行產(chǎn)品信息標識時,下述信息應清晰、耐久地標記在燈具上:
第一部分:換光源時要看的標記應在燈具外表面( 安裝面除外) 看得到,或在換光源時隨光源一起卸下的罩蓋反面看得到。
第二部分:安裝時要看的標記應在燈具外表面看得到,或在安裝期間要卸下的罩蓋或部件的反面看得到。
第三部分:安裝完成后要看到的標記應在燈具裝配好并按正常使用安裝而且光源在位時看得到。
其中以下需要特別留意:
上述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標記也可以標記在鎮(zhèn)流器上。
帶有遙控裝置的氣體放電燈燈具的額定功率標識,可以用文字“光源的型號見控制裝置”代替標記。
對氣體放電燈的額定電壓標識,如果鎮(zhèn)流器不裝在燈具內(nèi),燈具應以標記工作電壓代替標記電源電壓。
當燈具上附帶有符號時與燈具一起的說明書上必須提供關于符號的說明。
如果鎮(zhèn)流器是不可替換的,接地端子要求的接地標記可以標記在鎮(zhèn)流器上,而不用標記在燈具上。圖形符號的高度不應小于5 mm。
不同組合的組合式燈具,如果型號或額定輸入不同,則主要部件和可供選擇的部件可適當標有型號或額定輸入。在產(chǎn)品目錄或類似文件中提供可以識別的型號和整套燈具的額定輸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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