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HS2.0(2011/65/EU)指令限制物質(zhì)清單
青島歐科標準技術有限公司 發(fā)布時間:2015/8/27
從2013年1月2日起,電氣和電子部件起主要功能的玩具出口歐盟須符合RoHS 2.0的有害物質(zhì)限量要求;而電氣和電子部件 起輔助或次要功能的玩具(如推拉玩具的電動唱歌功能)從2019年7月22日須開始符合RoHS 2.0的相關要求。
按照歐盟方面的相關定義,玩具中的電子電氣(E&E設備)指的是依靠(depend)電流或電磁場使產(chǎn)品保持正常工作的設備。在RoHS2.0指令中,對上述所說的“依靠(depend)”做了最新定義即需要電流或電磁場以至少滿足一項預定功能的實現(xiàn)。此外,RoHS2.0將電子電氣設備ROHS符合性納入CE認證標志要求。生產(chǎn)者在張貼CE認證標識時應確保產(chǎn)品符合RoHS并準備相應的聲明和技術文檔
2015年6月4日,歐盟CE認證發(fā)布指令(EU) 2015/863對2011/65/EU(RoHS 2.0)進行修訂,將四種鄰苯二甲酸鹽列入到限制物質(zhì)清單中。本次修訂的生效日期是2019年7月22日。 以下為摘要信息:
新限制物質(zhì)清單 |
|
化學物質(zhì) |
限值 |
鉛 |
0.1 % |
汞 |
0.1 % |
鎘 |
0.01 % |
六價鉻 |
0.1 % |
多溴化聯(lián)苯(PBB) |
0.1 % |
多溴聯(lián)苯醚(PBDE) |
0.1 % |
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已)酯(DEHP) |
0.1 % |
鄰苯二甲酸丁芐酯(BBP) |
0.1 % |
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 |
0.1 % |
鄰苯二甲酸二異丁酯(DIBP) |
0.1 % |
備注:
- 從2021年7月22日起,DEHP、BBP、DBP及DIBP的限值要求適用于所有醫(yī)療設備以及監(jiān)控設備。
- DEHP、BBP、DBP及DIBP的限值要求并不適用于在2019年7月22日之前在市場上出售的電纜或者用于電子電氣設備(EEE)的維修、重復使用及功能性更新亦或是性能升級改造的備用零配件,同時并不適用于在2021年7月22日之前在市場上出售的醫(yī)療設備和監(jiān)控設備。
DEHP、BBP 及DBP的限值要求并不適用于那些已經(jīng)受到歐盟法規(guī)No 1907/2006 (REACH)附錄XVII條目51中對DEHP、BBP及DBP相關限制的玩具。